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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13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素养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实训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 各系(部)应组织教师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实训项目,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实训项目以及创新实验实训项目。

第四条 各系(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负责将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落实到各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条件和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做好实验实训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实验实训。

第五条 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实训任务的实验实训室申请,经系(部)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所有实验实训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需经系(部)、教务处审定后方可使用。实验实训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各系(部)要制定实验实训研究(含实验实训教学法、实验实训技术、实验实训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优化实验实训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实训,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各系(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放实验实训室。对课程内实验实训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实训条件进行课外创新实验实训和自主实验实训,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实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对学生开放后,各系(部)应组织安排教师或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 对实验实训室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实验实训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顺利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应对承担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实训项目,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4~6人,专业课实验实训每组不超过5人,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提高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对实验实训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实训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实训卡片制,每个实验实训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实训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努力做到实验实训项目管理规范。各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建立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实践教学中心的任务、实验实训教学、人员、设备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建立建全实验实训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和管理制度。每个教学实验实训室都要设置《实验实训教学记录》,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在实验实训结束后,必须如实记录实验实训准备、学生预习和实验实训教学进行情况。

第十五条 每学期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实训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实训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每学年末,要对照学年计划写出总结报告。

第二节 对教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教学必须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包括实验实训主讲和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任职资格为:

(一)实验实训主讲人员应由专任教师或中级实验实训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实验实训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能够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的工作。

(二)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可由专任教师或专职的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担任。

(三)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本专业全日制专科学历的实验师(讲师)以上职称,掌握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课论、基本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做实验阶段,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实训项目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实训项目,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预试验,以保证学生实验实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开始前,实验实训主讲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进行巡视指导,解答实验实训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实训结果,对实验实训操作不规范或实验实训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实训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实训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实训教学,以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节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实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实训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实训的基本原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实训现象,认真做好实验实训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实训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实训场地和实验实训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实训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实训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实训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报请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对请假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实训一般不予补做,本次成绩以零分计;缺做实验实训次数达1/3者,实验实训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四章 实验实训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各教研室和实验实训室要充分重视学生实验实训考核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好各门实验实训课程的考核。各实验实训室要制定考核题库及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九条 所有验实训课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习惯考核、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出勤率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理论考试,并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将实验实训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独立开课的实验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 实验工作作风考核。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科研态度,特规定在实验课成绩中加入实验工作作风分。实验工作作风分占实验成绩的10%(按照10分记载),扣分满10分者,视该门实验成绩为不及格。实验工作作风考核原则标准如下:

(一)实验课迟到或早退者,扣1分;

(二)不穿实验规定服装做实验者,扣1分;

(三)不按时交实验报告者,扣1分;不写实验报告者,扣3分;

(四)不写实验记录者,扣1分;

(五)使用仪器后不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者,扣1分;

(六)未经过教师允许,擅自使用仪器设备者,扣1分;

(七)实验结束后,不将使用的仪器放回原位置者,扣1分;

(八)使用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根据损坏情况扣1分,并按仪器损坏赔偿制度给予相应罚款;

(九)实验课堂中,手机铃声发生响动者,扣1分;接听或拨打手机者,扣2分;

(十)不参加实验室布置的大扫除或值日生工作不认真者,扣1分;不参加值日生工作者,扣2分;

(十一)其它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或教研室可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实验课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门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细则。实验课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可参考实验课的学时在该课程的总学时中所占比例来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考核成绩应根据成绩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日常检查,领导、专家听课,学生评教,同行专家评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实训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要组织进行日常检查,每学期进行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年终书面总结交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主管领导、各实验实训室主任每人每学期对每门实验实训课至少听课一次,教务处组织专家督导组随机听课。听课人员需填写《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课听课记录表》,听课记录存入各系部教学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评教由各系部和教务处负责组织。由学生填写《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教学学生问卷》或网上评教。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定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教,并填写《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结合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和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各系(部)定期召开与实验实训课有关的教师、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及学生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