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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9-12-13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必须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套、统筹安排,提倡专管共用,减少重复购置。

第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国家科技部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录);

(二)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必须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五)学校认定为稀缺的其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以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或购非所用或高购低用。

第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向设备科领取并认真填写《濮阳医专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经实验实训中心(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初审后报设备科汇总,逐级上报教务处、主管校长批准,提交相关材料给学校设备审核专家组以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做进一步研究论证,专家组以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复,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三)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系(部)自行组织论证;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论证。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四)论证主要内容为:

1.购置任务的必要性及紧迫性(包括本校申请购置部门同类设备现有台数及使用率等);

2.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3.选型的论证(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4.欲购设备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

5.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6.安装条件、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7.校内外资源共享方案;

8.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于国外订货,申请部门还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验收和索赔

第八条 验收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必须定期完成,做到不误索赔期。

验收程序如下:

1.到货前建立验收调试安装小组,由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教务处设备科人员组成。

2.验收调试安装小组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完成基建和改建工程及机房各种辅助设备的安装,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试样,制订验收方案,阅读消化生产厂提供的资料,拟定试验课题等。

3.到货后,教务处设备科立即通知验收小组按照合同尽快组织验收。检验包装是否完好,逐件开箱,实物外观有无残损锈蚀等;对照装箱单核对主机及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等是否相符,有无缺件;技术资料、各种附件是否齐全。做好记录。

4.安装调试中要做好质量检查,必须按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程序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指标,做好验收记录。

第九条 验收、安装调试中,凡数量、型号、规格、性能均符合合同规定者,可认为验收合格。如发现附件及配件缺少,型号规格不符,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者,则为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应在退赔期内,及时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若是进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学校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条 安装验收结束后,仪器设备负责人要及时详细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将填好的验收单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以及仪器的安装、操作说明、维修手册等)交教务处设备科归档。

第四章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和设备科共同管理,提倡专管共用,“中心化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采取三定(定台、定岗、定员)的管理原则。使用部门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人员的专门管理员或操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培训和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建立、保管完整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技术资料(包括仪器说明书、定货卡片和原始单据、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记录、来往函件及有关生产厂家的情况,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报废等记录)。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制度以及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三)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使用日期、内容概要、使用时数、使用部门、姓名等。维修记录应记载维修日期、参加维修的人员,维修的内容概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以及维修经费的数目等资料。

上述资料应每学期存档一次,原本存入教务处设备科,并配合教务处设备科,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每年按上级规定的内容填报《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各部门必须定期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或负责人)应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及时报告实验室、系(部)、教务处负责人。设备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

第十七条 为提高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效益,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外社会服务,服务所产生的效益按学校规定分配处理。

第十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校外。

第五章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一)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二)经过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三)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六章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我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考核范围,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有效机时、利用率;

(二)完成的科研课题及成果数;

(三)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

(四)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功能开发的项目数;

(五)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六)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七)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八)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每年年终由系(部)进行考核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设备处检查核实后,向学校汇报。

第二十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使用率、出成果、出人才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仪器所在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序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